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号)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以下名驾驶人存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等上述情形,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将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具体明细如下:
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年4月2日
原标题:《关于名驾驶人因吸毒被注销驾驶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