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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7/23 18:12:00
                            

4月1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年度全省行政审判白皮书和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行政审判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告官”,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白皮书显示,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件,同比下降6.83%。

年全省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涉诉领域分布更加多元,共涉及29个门类,反映出随着我省转型发展的持续推进,案件所涉行政管理领域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万春牧业有限公司诉河津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本案中,万春牧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位于运城市湿地保护区河津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拆除并恢复原状。行政机关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在要求万春牧业限期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无果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在实体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韩某梅诉和顺县医疗保障局医保行政登记案。

本案中,作为办理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事项的专门工作机构,原和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中断韩某梅医保信息前,未告知韩某梅中断的理由、依据和处理结果,中断医保信息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韩某梅无法享受当年的医保待遇。

许某珍诉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本案中,许某珍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晋源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但案涉房屋系胡某虹借许某珍名义购买,许某珍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实际居住,与被诉拆除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

李某胜诉平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判令平顺县人社局自李某胜退休之日起执行重新核定后的养老金待遇,明确了重新核定行为具有溯及效力,充分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合法利益,使其能够更有尊严地安享老年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发展方向,具有典型性。

张某香诉太原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柏杨树社区居民委员会强制拆除案。

本案二审法院根据城中村改造相关法律依据和职权法定原则,认定柏杨树居委会实施拆除行为视为接受政府委托,杏花岭区政府应承担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襄汾县南辛店卫生院、郝某磊诉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本案中,南辛店卫生院、郝某磊提起本案诉讼之前,一审法院已经对双方发生的工伤确认争议作出了生效判决,判决由襄汾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襄汾人社局却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作出了与原行政行为完全相同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虽不准确,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支持。

蒲县信超物业服务公司诉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案。

本案中,信超物业是昕水湾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被诉备案登记行为对其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也不直接决定其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的民事权利义务,故信超物业无权提起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行为的撤销之诉。

晋中金品有限公司诉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本案中,金品公司是个自然人投资的小微民营企业,涉案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不足元,违法所得为元。公司在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酌情将罚款数额予以变更、减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立法精神。

王某某诉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长治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判决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故意泄露他人隐私的非法行为,践行全面维护人格尊严的法治理念,起到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的积极作用。

王某某诉陵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状态下,基于保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赋予公权力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十分必要,由此导致公民部分权利受限亦在情理之中,对此,公民应当承担容忍义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应急管理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采写:瞿静

原标题:《山西高院发布年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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