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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19 8:36:00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销假制度(修订)

第一条凡我校教学计划和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或者班主任、辅导员负责检查学生出勤情况。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活动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四条学生请假、销假手续的办理:

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下者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同意,由各系学工部长审核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下者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同意,各系学工部长审核报请各系分管学生领导批准并在各系办备案;一周以上半个月以下者,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各系学工部长审核报各系分管学生领导批示、由各系主任签字批准,并在系办备案;请假半个月以上者,除按以上程序外,另需报请学生处备案。请假一个月以上者,除按以上程序外,另需学生处分管处长签字,由学生处备案。所有获准请假的学生,应于当日将假条及时交给系考核小组,考核小组考核后按月报学生处备案。

1、病假:学生生医院就诊,医院开据病情诊断并办理相关手续,如离开学校治医院住院证明。

2、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需请假时(主要是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各系要从严掌握,学生要如实写明请假原因并由家长陪同办理相关手续。

3、学生请假离校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相关考核单位(班级、系、学生处)销假报到,未销假者以旷课论处。

4、请假期满后病情未缓解需要继续治疗或者事情未办完确需续假者,须带相关证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亲自到校办理。

5、学生每学年请假(病假、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者须按规定休学。

第五条无故超假者,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对旷课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各系负责老师要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请假条由学生处统一格式,由各系分别印制。

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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