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晋07民监2号
原审原告灵石县广源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两渡镇*营坊村。
法定代表人高鹏举,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交口县新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交口县双池镇疙瘩村。
法定代表人任一辉,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任一辉,男,年5月4日出生,汉族,灵石县居民。(因犯合同诈骗罪,现在晋中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太原咱们家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街31号。
法定代表人任一辉,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灵石县广源煤化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交口县新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任一辉、原审被告太原咱们家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灵石县人民法院于年4月15日作出()灵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灵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青山
审判员
李志明
审判员
王旭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炜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