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批发企业,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号)中“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要求,为提升药品批发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就我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具备的现代物流条件明确如下:
一、仓储设施设备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并满足物流作业流程和物流规模的需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药品验收、入库、上架、分拣、养护、出库复核、运输等作业的流程管控、数据采集和过程记录。
(一)仓库储存区总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其中整件储存区应设有高架库或立体库,且面积不少于平方米,高架库高度不低于6米、立体库不低于12米;其他楼库可为框架式结构的房屋,库房净层高不低于4米(二楼以上不低于3.5米),并配有专用载货电梯或其它垂直输送设备。
(二)高架库或立体库配备相匹配的叉车或高位自动堆垛机;配备与物流规模相适应的托盘货位,托盘货位不少于个(以1.2米*1.0米标准托盘计,不同尺寸的托盘按载货面积进行折算)。
(三)零货储存区应配置搁板货架、流利货架等类型货架,零货货位不少于个,货位间必须有效隔离。
(四)具有能覆盖储存区域、拣选区域的,能与分拣量相匹配的药品自动输送设备,实现药品物流作业的连贯。
(五)具备有与药品储存和物流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和冷库。其中具备阴凉储存条件的库房面积应达到50%以上。开展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应配备2个以上独立冷库,总容积不少于立方米。如储存冷冻药品的,还需配备相应的冷冻库。
(六)配备与其面积相适应的温湿度调节设施。常温库、阴凉库应配置工业用中央空调及湿度调节设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能每天24小时自动连续监测库区温湿度状况,能自动记录温湿度数据,温湿度出现异常情况能自动报警。
(七)配备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视频监视系统,具有对整个库区实时录像、实时监控、实时处置的功能。其中药品入库、出库、验收等场所各安装不少于2个摄像头,其他场所按每平方米/个的标准安装摄像头,并实现视频监视对药品储存和作业区的无缝覆盖。监视设备能每天24小时自动备份,工作图像留存不少于90天。
二、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与药品经营和物流规模相适应,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
(一)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药品经营、储运全覆盖,并满足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的运营要求,包括:仓储管理系统(WMS)、设备管理系统(WCS)、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MS)、物流管理系统、冷链监控系统(CCTS)等。
(二)服务器为企业自己所有,服务器机房应独立。至少配备两套互备的服务器系统,共同执行同一服务。当一套服务器出现故障时,可以由其他服务器承担服务任务,实现无人工干预提供服务。
(三)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网络出口带宽应当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网络交换机有防入侵网关,服务器和计算机应安装防病*软件。
三、配备与药品配送规模相适应的、且不少于10辆的密闭式药品运输车辆。经营冷链药品的还应配备2辆以上(含)的具有独立制冷系统的冷藏车,以及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等设备,并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部温度数据的功能。
四、配备双回路不间断供电保障系统或备用供电设备,备用供电设备功率应当能至少保障药品仓储作业区域的照明、冷库等对经营药品质量安全有影响的关键区域的温湿度调控、计算机服务器数据中心及控制室(区)正常运行。
五、配备2名以上(含)具备物流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物流管理人员。
六、制定符合药品现代物流管理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操作规程和相关记录等。
七、自年*月*日起,我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符合以上条件。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检查验收标准为以上条件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验收标准细则(暂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八、年*月*日起,已经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在5年内达到本通知明确的标准。对不能达到本通知明确的标准的,将按照我局委托储存的相关规定办理委托储存。
九、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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