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平均.9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1元/人/年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近日,市民*局、财*局、发改委、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从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为:榆次区、开发区为元/人/月,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为元/人/月,太谷县、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为元/人/月,榆社县为元/人/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为:榆次区元/人/年,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元/人/年,寿阳县、昔阳县元/人/年,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元/人/年,开发区元/人/年。
此次低保标准调整后,我市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分别达到.9元/人/月和.1元/人/年,提高幅度分别为7.6%和11.4%,将有效提升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并促使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在脱贫攻坚大局中“兜底一批”的作用。
(记者史俊杰通讯员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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